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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如实记录借意险业务,农银人寿湖北分公司被罚

未如实记录借意险业务,农银人寿湖北分公司被罚
2022-05-09 15:35:15 来源:中华网湖北

近日,湖北银保监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农银人寿湖北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农银人寿湖北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未如实记录借意险业务事项

2019年1月,农银人寿湖北分公司通过某银行鄂州分行向武汉某生物公司法定代表人销售了四份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每份保单保险期间均为1年,四份保单叠加后保险期间共计4年,其中三份保单保险期间超出借款合同期限,属于无效保单。农银人寿湖北分公司在该四份保单销售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系统中将1年期借款合同录入为5年期,导致三份超出借款合同期限无法产生保险合同效力的保单顺利出单;二是借款合同编号、借款单位名称、投保人联系电话等投保信息均录入错误;三是未留存借款合同、投保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投保关键资料。

时任团险客户经理查前锋对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时任农银人寿团险部经理助理(主持工作)彭利军对违法行为负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保单信息截屏、贷款合同复印件、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未如实记录借意险业务事项”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农银人寿湖北分公司处以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彭利军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查前锋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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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