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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 太平人寿宜昌中心支公司被处罚

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 太平人寿宜昌中心支公司被处罚
2023-03-20 17:25:24 来源:中华网湖北

因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日前接受处罚。处罚结果如下:

当事人: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当阳营销服务部

地址:湖北省宜昌市当阳市子龙路37号(万象城)一栋一单元302号

主要负责人:雷荣庆

当事人:郑玉兰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居民身份证4205821970XXXXXXXX

住址:湖北省当阳市两河镇

职务: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当阳营销服务部保险代理人

当事人:刘成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居民身份证4227241972XXXXXXXX

住址:湖北省当阳市河溶镇

职务: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当阳营销服务部保险代理人

当事人:金毅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居民身份证4205031981XXXXXXXX

住址: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职务:时任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当阳营销服务部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当阳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太平人寿当阳营销服务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太平人寿当阳营销服务部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2016年1月,太平人寿当阳营销服务部代理人刘成、郑玉兰共同向投保人李XX销售了保险合同编号为XXXXXXXXXX58008、XXXXXXXXXX75008、XXXXXXXXXX46008、XXXXXXXXXX68008、XXXXXXXXXX28008的5份保险产品,上述5份保单已收保费XX元。其中保险合同编号为XXXXXXXXXX75008、XXXXXXXXXX46008的两份保险产品代理人为刘成,保险合同编号为XXXXXXXXXX58008、XXXXXXXXXX68008、XXXXXXXXXX28008的三份保险产品代理人为郑玉兰。郑玉兰在销售保险合同编号为XXXXXXXXXX58008的保险产品时,称投保人李XX掌握金账户控制权,该说法与保险合同不一致。

2021年2月,投保人向郑玉兰咨询其购买的保险产品。说明保险合同编号为XXXXXXXXXX58008的保险产品时,郑玉兰称万能账户以及所有权属于投保人李XX;说明保险合同编号为XXXXXXXXXX28008的保险产品时,郑玉兰称保证领取20年一年比一年领得高,交到10年或20年身故还给付20年;说明保险合同编号为XXXXXXXXXX75008、XXXXXXXXXX46008、XXXXXXXXXX68008的保险产品时,郑玉兰称百万驾年华乘坐或驾驶私家车出现风险身故,全残一次性给100万,如果是乘坐私家车意外身故,一次性给100万;说明保险合同编号为XXXXXXXXXX75008、XXXXXXXXXX46008、XXXXXXXXXX68008的保险产品时,郑玉兰称所有的癌症都是重疾,主动脉、心脏瓣膜搭桥,严重的类风湿、糖尿病,严重的昏迷不醒,双目失明都属于重疾;说明保险合同编号为XXXXXXXXXX58008、XXXXXXXXXX75008、XXXXXXXXXX46008、XXXXXXXXXX68008、XXXXXXXXXX28008的保险产品时,郑玉兰称拿回本要看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是每年要返钱给投保人。郑玉兰上述说法均与保险合同不一致。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2016年1月保险代理人郑玉兰、刘成在销售保险合同编号为XXXXXXXXXX58008、XXXXXXXXXX75008、XXXXXXXXXX46008、XXXXXXXXXX68008、XXXXXXXXXX28008的5份保险产品时,未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没有介绍完整保险条款。

郑玉兰为三份保险的代理人、刘成为两份保险的代理人,上述五份保险由两人共同讲解销售,郑玉兰、刘成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时任太平人寿当阳营销服务部经理金毅,对所属业务员管理不到位,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公司保险许可证、公司营业执照、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执业登记信息截图、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信息系统截图、代理合同和劳动合同、询问笔录、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咨询录音、保险合同、保费交纳情况截图等证据证实。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以及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规定。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以上三十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收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太平人寿当阳营销服务部予以十二万元罚款。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金毅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郑玉兰予以警告,并处三千元罚款;对刘成予以警告,并处二千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宜昌监管分局

2023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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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