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向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延缓风险暴露,湖北银保监局日前对湖北大冶农商行做出处罚决定:
湖北银保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鄂银保监罚决字〔2023〕3号)
(湖北大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德劲、夏静)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鄂银保监罚决字〔202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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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刘德劲、夏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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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湖北大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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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胡开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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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案由) |
一、董事取得任职资格核准前实际履职; 二、个人消费贷、经营贷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 三、违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四、贷款资金回流至借款人及关联方本行账户,部分贷款资金被挪用; 五、违规发放贷款承接本行银行承兑汇票垫款; 六、向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延缓风险暴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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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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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
对湖北大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罚款205万元; 对责任人刘德劲、夏静分别予以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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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北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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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3年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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