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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科、傅政华被判死缓“终身监禁” 律师解读“死缓不得减刑”

王立科、傅政华被判死缓“终身监禁” 律师解读“死缓不得减刑”
2022-09-23 10:14:55 来源:新京报

9月22日,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原副主任傅政华受贿、徇私枉法一案及江苏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王立科受贿、行贿、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伪造身份证件一案一审宣判。新京报记者发现,二人均被判为: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如何理解“死缓不得减刑”?多位律师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刑罚的严厉程度来看,这是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之间的一种刑罚手段,“判决终身监禁的,被执行人出狱的可能性很小”。

死缓给了被告人两年“考验期”

“从刑罚的严厉程度来看,这种判决是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之间的一种刑罚手段。”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海龙说。

人们常听到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不等于“两年后再执行死刑”。夏海龙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内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非指两年之后再对罪犯执行死刑,恰恰相反,只要罪犯在两年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就可以“免死”,实际上,大部分被判死缓的罪犯会被减为无期徒刑或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相对于死刑立即执行,这一制度明显缩小了死刑适用范围,是我国特有的刑罚执行制度。”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罗龙平告诉记者,死缓是死刑的一种,只是给被告人两年的“考验期”,在判决生效后两年之内的考验期内,如被告人没有再故意犯罪,就不再执行死刑,自动减为无期徒刑,终身监禁。

“不得减刑”适用于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

夏海龙认为,傅政华一审判决结果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关于贪污、受贿罪的处罚规定。该条规定指出,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业内人士认为,在很多情况下,死缓是可以减刑的,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了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死缓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的规定。实际上,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依法采取终身监禁的规定,是在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太过严重而判处一般死缓又太过轻的情况下适用的。

恒丰银行原董事长蔡国华,就因涉案金额特别巨大,而被判决为“不得减刑”。2020年11月6日,山东省东营中院公开宣判恒丰银行原董事长蔡国华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贪污、挪用公款、受贿、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案涉金额共约103亿元。蔡国华被判为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蔡国华当庭表示上诉。而在2021年8月2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刘馨远介绍,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是“中国终身监禁第一人”,他受贿超两亿元。2016年10月9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白恩培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对被告人白恩培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死缓体现“少杀慎杀”刑事司法原则

刘馨远告诉记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指对应判处死刑的罪犯,不立即执行死刑,而是给予两年的缓期,但其本身也是属于死刑罪罚。

死缓的适用条件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适用死缓的条件有两个:罪犯应当判处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缓期间或者期满之后,有三种处理结果: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夏海龙认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期间怀孕的妇女都不适用死刑,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见我国对死刑的适用是极其严格的,除非犯有令人发指的极端恶劣罪行,大部分应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都适用死缓。”

“死缓符合世界限制适用死刑的趋势,也能体现我们国家的‘少杀慎杀’刑事司法原则。当一个人被判处死缓后,如果他能在考验期内不再故意犯罪,并且能改过自新、表现良好,是有可能保住自己生命的。”罗龙平说。

新京报记者 赵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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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江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