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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虚假资料 人保财险十堰东风汽车工业区支公司被罚11万元

编制虚假资料 人保财险十堰东风汽车工业区支公司被罚11万元
2021-08-31 14:29:01 来源:中华网湖北

8月27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东风汽车工业区支公司因编制虚假资料,被罚款11万元; 对当事人——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东风汽车工业区支公司经理助理吴勇军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具体违法违规行为如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东风汽车工业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东汽支公司”)以车险增值活动宣传费的名义发起内部费用报销申请,于2019年12月25日,分2笔共计向张湾区某专卖店支付9.7万元。该笔款项实际由前述专卖店负责人在扣减7760元费用后,通过现金交付或微信转账的方式将剩余89240元返还给人保财险东汽支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上述资金后续汇集至吴勇军,用于车险业务展业。

时任人保财险东汽支公司经理助理吴勇军,分管该支公司车险业务,策划组织了上述违法行为的实施,并在该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应负直接责任。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东风汽车工业区支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之规定。十堰银保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对人保财险东汽支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1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对吴勇军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当事人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编制虚假资料。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东风汽车工业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东汽支公司”)以车险增值活动宣传费的名义发起内部费用报销申请,于2019年12月25日,分2笔共计向张湾区某专卖店支付9.7万元。该笔款项实际由前述专卖店负责人在扣减7760元费用后,通过现金交付或微信转账的方式将剩余89240元返还给人保财险东汽支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上述资金后续汇集至吴勇军,用于车险业务展业。

时任人保财险东汽支公司经理助理吴勇军,分管该支公司车险业务,策划组织了上述违法行为的实施,并在该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应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费用报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回单、情况说明、微信收款记录及书面说明、责任人员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人保财险东汽支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1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吴勇军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年8月19日

编制虚假资料 人保财险十堰东风汽车工业区支公司被罚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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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江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