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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投保人额外利益 太平人寿宜昌中心支公司被处罚

给予投保人额外利益 太平人寿宜昌中心支公司被处罚
2023-06-26 09:09:24 来源:中华网湖北

因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并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中国银保监会宜昌监管分局日前对太平人寿宜昌中支进行了处罚。处罚结果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宜昌监管分局对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人寿宜昌中支”)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太平人寿宜昌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2022年9月2日,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唐立敏向投保人盈某、王某各销售了一份保单,上述2份保单现场签单后唐立敏分别给予投保人盈某和王某各1个锅、1个电风扇。

时任太平人寿宜昌中支保险代理人唐立敏为上述行为的经办人员,应负直接责任;时任太平人寿宜昌中支宜昌个险第二本部经理陈相龙为唐立敏的直接主管人员,应负管理责任。上述事实,有电子投保单、投保人电话询问录音及笔录、赠送物品的实物照片、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二、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2022年4月28日,太平人寿宜昌中支组织召开保险产品启动会,启动会课件含有“保费便宜:市面上同业公司中最便宜的防癌险,低保费可以拥有高保额,人人都买得起”的表述。经核实,该产品并非市面上同业公司中最便宜的防癌险,存在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情况。

时任太平人寿宜昌中支宜昌本部一区业务员培训岗徐翔根据保险代理人口述在启动会前制作了课件,未对不实表述提出异议,致使含有不实表述的课件在启动会上演示并讲解,应负直接责任;时任太平人寿宜昌中支宜昌个险本部经理熊绪龙未尽到审核职责,应负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演示课件、出勤明细、备案产品查询系统截屏、相关保险条款及费率表、相关人员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三、将本公司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与其他保险公司的类似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等进行片面比较

上述启动会课件存在将太平人寿保险产品与其他公司同类产品费率进行简单对比的情况。

时任太平人寿宜昌中支个人业务部经理金毅在启动会前制作并在启动会上演示讲解了上述内容,应负直接责任;时任太平人寿宜昌中支总经理向丛渊未尽到审核职责,应负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演示课件、备案产品查询系统截屏、相关人员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上述“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八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承担对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的管理责任,维护人员规范有序流动,强化日常管理、监测、追责,防范其超越授权范围或者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规定。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一十条“保险公司违反本规定,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对保险公司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保险代理人唐立敏没有违法所得,我分局决定对太平人寿宜昌中支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对太平人寿宜昌中支个险第二本部经理陈相龙给予警告、并处2千元罚款。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分局决定对保险代理人唐立敏给予警告并处1千元罚款。

(二)上述“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1号,2015年修订)第五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的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的规定。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没有违法所得,我分局决定对太平人寿宜昌中支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对太平人寿宜昌中支宜昌个险本部经理熊绪龙给予警告并处2千元罚款;对太平人寿宜昌本部一区业务员培训岗徐翔给予警告并处1千元罚款。

(三)上述“将本公司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与其他保险公司的类似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等进行片面比较”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1号)第四十八条“保险机构不得将其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与其他保险公司的类似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或者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等进行片面比较”的规定。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没有违法所得,我分局决定对太平人寿宜昌中支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对太平人寿宜昌中支总经理向丛渊给予警告并处3千元罚款;对太平人寿宜昌中支个险业务部经理金毅给予警告并处2千元罚款。

综上,我分局决定对太平人寿宜昌中支给予警告并合计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向丛渊给予警告并罚款3千元的行政处罚;对陈相龙、熊绪龙、金毅分别给予警告并罚款2千元的行政处罚;对徐翔、唐立敏分别给予警告并罚款1千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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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