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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虚假资料 国元农业保险武汉中心支公司被处罚

编制虚假资料 国元农业保险武汉中心支公司被处罚
2023-06-27 15:57:39 来源:中华网湖北

因编制虚假资料,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日前被湖北银保监局处罚。处罚结果如下:

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23〕30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元农险武汉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国元农险武汉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执行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1.2021年,国元农险武汉中支承保了27笔小龙虾养殖保险业务,上述业务对应的保险条款规定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为20%。经查,2021年7至10月,国元农险武汉中支对上述业务按绝对免赔率“0”予以赔付,理赔金额共计399.13万元。

2.2020年5月,国元农险武汉中支使用未经备案的保险条款承保了某果树保险,并于2021年1月5日按未经备案的保险条款进行了赔付,理赔金额共计43992元。

时任国元农险武汉中支江夏支公司查勘员王建,作为上述业务的具体经办负责人,应对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时任国元农险武汉中支副总经理李勇,作为上述业务的审核管理责任人,应对违法行为负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保险条款、备案资料、理赔清单及查勘报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编制虚假资料

1.2020年11月26日,国元农险武汉中支收到投保人保费23.98万元并承保某大棚蔬菜种植保险。2021年1月8日,国元农险武汉中支对该保单业务进行了全额退保处理。经查,国元农险武汉中支收取的23.98万元保费未实际退还至投保人。2021年1月9日,国元农险武汉中支对上述业务再次承保,未实际退还的23.8万元作为客户投保保费。上述业务先期承保,未真实批退后再承保,造成业务经营数据不真实。

2.2021年3月30日,国元农险武汉中支收到投保人2笔保费并承保某小龙虾养殖保险和某莲藕种植保险,保费分别为21.34万元、24.72万元。2021年5月28日,国元农险武汉中支对上述小龙虾养殖保险、莲藕种植保险进行了全额退保。经查,上述2笔保单批退资料中的《农业保险批退申请书》均无投保人签字盖章,且上述2笔保费均未实际退还至投保人。2021年6月4日、6月8日、6月18日,国元农险武汉中支对上述业务再次承保,保险标的、保费、保额未发生变化。上述业务先期承保,未真实批退后再承保,造成业务经营数据不真实。

3.2021年4月至10月,国元农险武汉中支新洲支公司列支5笔车险业务劳务咨询费共计45.7万元。经查,上述劳务咨询事项并未实际开展,套取资金实际用于车商业务维护。

时任国元农险武汉中支江夏支公司查勘员王建,作为上述农险业务编制虚假资料的具体经办负责人,应对农险业务编制虚假资料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时任国元农险武汉中支江夏支公司经理舒毅,作为上述农险业务编制虚假资料的管理责任人,应对农险业务编制虚假资料的违法行为负管理责任;时任国元农险武汉中支新洲支公司经理马可,作为上述车险业务编制虚假资料的具体经办负责人和管理责任人,应对车险业务编制虚假资料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投保资料、批退申请、批单、再次承保资料、车险劳务咨询费凭证、资金用途表、银行账户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上述“未按规定执行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国元农险武汉中支予以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予以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李勇予以警告并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王建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上述“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国元农险武汉中支予以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予以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舒毅予以警告并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王建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马可予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对国元农险武汉中支合计予以罚款46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王建予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李勇、舒毅分别予以警告并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马可予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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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金鹏)